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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户擅自转租房屋 房东可否解除租约

——如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转租 6个月内未提异议 无取解除合同

云南法制报  作者:蒋西凤  2014-06-05 10:56

[摘要]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,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,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租户擅自转租房屋房东可否解除租约

【案情】

2011年8月29日,甲方罗某与乙方余某签订租房合同一份,约定:甲方同意将一铺面租给乙方作为超市使用。时间从2011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止。租期3年,每月租金2500元,乙方每月12日前交纳租金。租赁期间,乙方未经甲方同意,不得擅自转租给第三方;如有违约,则赔付甲方房租2500元。租赁期间,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;如需提前解除合同,甲、乙双方均应提前45天通知对方,并经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合同。

2011年10月1日,余某与孙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,约定将铺面的一部分租给孙某使用,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。

在余某与罗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,铺面已被分割为两个独立的部分,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,余某使用该铺面的西侧部分经营超市,孙某使用该铺面的东侧部分经营体育用品。

2012年11月,罗某对孙某在此经营提出异议,但余某不同意解除租房合同。于是,罗某诉至法院,请求:判令解除租房合同;余某与孙某退回铺面;余某支付罗某违约金2500元。

【分歧】

此案审理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。

种意见认为,余某擅自转租,应当将铺面退回给罗某。因为余某未经罗某同意,擅自将铺面的一部分转租给孙某经营体育用品,违反了合同的约定,应当解除合同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,余某虽然擅自将铺面的一部分转租给孙某,但罗某明知道存在转租的行为而没有在期限内提出异议,所以应当保护第三人孙某的合法权益,维护交易稳定。

【评析】

余某在与罗某签订租房合同后,又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,将其租赁的门面的一部分租给孙某,存在转租行为。罗、余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未违反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,属有效协议,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
因此,余某违反租房合同的约定,将铺面的一部分转租给孙某使用,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罗某支付违约金2500元。

另一方面,罗、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余某将铺面作为开超市使用,而余某转租给孙某的铺面经营的是体育用品。

但根据法院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六条规定: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,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,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由于罗某提出异议已在1年后,而余某不同意解除合同,故法院对罗某解除租房合同、余某与第三人退回铺面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。

蒋西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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